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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常见当事人为原告人与被告人。谁可以提起或抗辩民事诉讼,以及他们可否在没有律师代表的情况下自行进行诉讼或出庭? 

 

在民事案件中,通常有两方主要当事人:  

  • 原告人 — 提起诉讼的人或组织;及 
  • 被告人 — 诉讼所针对的人或组织。 

 

某人或某组织可否提起诉讼,以及该人或该组织是否必须由律师代表,均严格取决于该人或该组织的法律地位及行为能力,以及诉讼所属的特定法院。 

 

1. 个人可以自行诉讼 

自然人,即个别的人,如已达成年年龄(即18岁或以上)并具有行为能力,可透过律师或亲自以其本人名义展开及进行法律程序。 

 

即使该个人是以代表身份起诉,例如以受托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身份,此规则同样适用。 

 

2. 公司及其他法人团体一般需要由律师代表 

法人团体(例如有限公司)的处理方式与个人不同。一般规则下,在高等法院,公司不能亲自展开或继续进行诉讼,而必须由律师代表。 

 

原因在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及有限责任。若容许公司在没有法律代表的情况下进行诉讼,股东及董事可能得以进行诉讼,而无需承担与个人诉讼人相同的个人财务风险。这对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并不公平。 

 

然而,亦有一项有限的例外。公司可以向司法常务官申请许可,由其一名董事代表。该申请一般以单方面申请方式提出,并须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支持,说明应批予许可的理由,并附上一份经核证的董事会决议,授权该董事代表公司出庭。资金不足可能为相关因素,但单凭此点未必足够。法庭亦可能考虑股东是否有能力以个人身份提供诉讼资金。 

 

公司被告人可在没有律师代表的情况下采取某些非常有限的初步步骤,例如透过获授权人士作出送达认收或表明拟抗辩的意向。然而,除非公司由律师代表,或已取得许可由董事代表其行事,否则一般不能在法律程序中采取进一步步骤。 

 

在区域法院的情况则有所不同。董事有权代表公司,无须取得法庭许可,惟须向法庭提交一份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及一份经核证的董事会决议,授权其代表公司行事。 

 

3. 未成年人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 

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亲身进行诉讼。 

 

这包括:  

  1. 未成年人,即未满18岁的人;及 
  2.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即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 

 

该等人士必须由起诉监护人代为起诉,并由辩护监护人代为抗辩。除非由法定代表律师担任这些角色,否则起诉监护人或辩护监护人必须透过律师行事,而不能亲自行事。 

 

诉讼标题必须同时反映该方及其代表人的身份。例如:「陈小文(属未成年人士,由其母亲及起诉监护人黄泳代表)」。 

 

法庭对无行为能力的人给予特别保障。例如,涉及未成年人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金钱申索的和解,须获法庭批准。此外,状书中的指称,不能纯粹因无行为能力的人未明确否认而被视为获承认。 

 

如欲了解更多资讯,请参阅「未成年人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如何和解?」。 

 

4. 合伙 

若合伙在诉讼因由产生时于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经营业务,则该合伙可以商号名义起诉或被起诉。为避免与个人姓名混淆,宜在诉讼标题中的商号名称之后加上「(商号)」或「(以商号名义被起诉)」等字眼。 

 

使用商号名义是一项程序上的便利。实质上,它代表在有关时间是商号成员的各合伙人。 

 

存在一项重要的例外情况:如原告人知道合伙在诉讼展开前已经解散,则令状必须送达予原告人拟使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身在司法管辖区内的每一个人。 

 

5. 独资经营者 

独资经营者与拥有该业务的个人并无分别。 

 

独资经营者可被以业务或营业名称起诉。例如,被告人可被列为「黄金海港咖啡店」。如已知该经营者的个人姓名,则可改为将被告人描述为「陈大文经营黄金海港咖啡店」。这防止任何人透过以业务名称经营而逃避法律责任。 

 

然而,独资经营者不能以营业名称起诉。如独资经营者拟提出申索,诉讼应以其本人的个人名义展开。 

 

6. 非法团组织 

非法团组织(例如某些会社、社团或团体)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一般不能以其本身名义起诉或被起诉。 

 

涉及非法团组织的法律程序,通常须根据代表诉讼的规则,由或向具代表性的成员提出。 

 

7. 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 

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可以代表信托或遗产起诉或被起诉,而无需将所有受益人加入为当事人。任何因此作出的判决对受益人均具约束力,除非法庭裁定受益人未获妥善代表。然而,法庭保留权力,可命令将任何受益人加入为法律程序的当事人,以附加于或代替现有的代表。 

 

若有人在法律程序提起前去世,则本可针对该人提出的申索,在适用的程序规则规限下,可改为针对有关遗产提出。 

 

8. 根据授权书行事的受权人 

当某人根据授权书行事,而受权人代表授权人提起法律诉讼时,法律程序一般应以授权人的名义展开,而非以受权人本人的名义。 

 

受权人以授权人的获授权代表身份行事,但所强制执行的法律权利仍属授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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