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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勒索與一般談判或警告有什麼分別?

勒索與一般談判或警告不同,因為勒索涉及以不當的威嚇手段迫使他人滿足某項要求(即上述提到的恫嚇元素)。並非所有強硬或堅決的談判都構成勒索。然而,有些因素會顯示某行為可能屬於勒索,例如:以暴力或造成損害作出威脅、威脅揭露秘密而純粹是為了令對方尷尬或施壓、作出失實指控,或利用幫派或三合會勢力施壓。勒索亦可能涉及超出單純行使合法權利的要求,並以恐嚇作為後盾,又或者該要求是以一種令受害人真心害怕若不服從便會面臨嚴重後果的方式提出。

 

相反,有些情況一般會被視為正當,通常不構成勒索。例如,律師發信表示如真正欠下的債務未獲清還便會採取法律行動,通常屬於合法行使法律權利的適當方式。類似地,就真實的不當行為向監管機構或僱主作出投訴,而沒有把該投訴當作為自己謀取利益的談判籌碼,通常亦會被視為正當。

 

另一方面,有些情況則屬可疑,並很可能被視為勒索。例子包括:「給我 $100,000,否則我就把你有婚外情的事告訴你配偶」、「給我一份工作,否則我就把這些令你難堪的照片放上網」,或「每月給我們一筆款項,否則你的生意就會有『麻煩』。」在這些情況中,當事人是利用威脅或令人害怕會出現嚴重後果,迫使另一人服從其要求,這正是勒索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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