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
「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8B條所訂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任何人如不誠實地使用欺騙手段,藉此逃避支付債項、拖延付款,或減少其在法律上必須履行的責任,即可能構成此罪。一般而言,此罪可分為三類情況。
第一類,是某人不誠實地作出欺騙,令自己無須清償所欠債項。舉例說,如某人向鄰居借款,到了還款日期時,卻虛構理由,訛稱沒有方法取得還錢的款項,從而說服鄰居免除該筆貸款,便可能屬於此類情況。
第二類,是藉欺騙拖延付款。若某人不誠實地作出欺騙,誘使其債權人延遲或放棄追討欠款,以致他暫時或最終無須付款,便可能干犯此罪。因此,如某人明知其遠期支票在到期時將不獲兌現,仍不誠實地開出該支票以拖延還款,便可能屬於此罪。
第三類,是某人不誠實地藉欺騙手段,使自己得以免除債務,或減少須支付的債務金額。
以下是一些例子:在餐廳用膳後,虛假聲稱自己已經付款企圖逃避支付費用;乘搭地鐵後,向查票員出示一張並不適用於該段車程的季票,藉此逃避支付車費;使用偷來的信用卡支付汽油費用。
單純因生意失敗而無力償還債務,本身並不構成犯罪。此罪的核心,在於債務人是否以不誠實的欺騙手段,使債權人延遲追討或停止追討欠款。若債務人確有真誠還款的傾向或曾作出實際還款嘗試,這可能有助於否定其具有「不誠實意圖」的指控。
就本條而言,「法律責任」是指可在法庭強制執行的責任。這包括可透過法律程序追討的債務,例如已交付貨品的貨款、已提供服務的費用,或商業投資所產生的付款責任。「可在法律上強制執行」這一用語,是用以區分那些不能透過法律追討的債項,例如賭債或因非法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此外,在作出欺騙時,有關法律責任並不一定已經存在。即使該項欺騙的效果,是令某人免除原本將會產生的法律責任,或使該責任減少,亦仍可構成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