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不誠實」(Dishonesty) 

挪佔行為必須是不誠實的。在香港,法庭採用 Ghosh 案中訂下的測試。在判斷挪佔是否不誠實時,法庭會考慮: 
 

  1. 根據一般合理及誠實人士的標準,該行為是否不誠實。這是客觀的標準;
  2. 被告人本身是否必然意識到,他的行為按照一般合理及誠實人士的標準是不誠實的。這是主觀的標準。 
     

這意味著有兩個步驟。第一步是判斷一般人是否會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不誠實的。如果第一步成立,第二步是判斷被告人本身是否意識到一般人會認為他的行為是不誠實的,而非被告人本身是否認為自己的行為不誠實。

 

在大多數情況下,若法庭在第一步中判斷該挪佔行為在客觀上是不誠實的,則被告人顯然也會知道該行為是不誠實的。 
 

若一個人在挪佔財產時,相信他在法律上有權利代表本人或第三者取走該財產,或者他挪佔財產時相信,假若擁有人知道該挪佔行為及其有關情況後,會同意他這樣做,則該挪佔不會被視為不誠實。
 

如果挪佔是在一個人相信採取合理步驟,也無法找到真正擁有人的情況下進行,亦不屬不誠實挪佔。 
 

然而,任何人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使他願意就該財產付錢,亦可以是不誠實的。 
 

過往判例曾裁定,憑藉持股或董事身分完全控制一家有限公司的人,仍可能偷取該公司的財產。主張因為該人是公司唯一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士,故公司必然已同意該人授權的任何行為,從而不會產生不誠實,這並非有效的辯護。該人的知識不會被認定為公司的知識,因為該安排的本質在於不當地剝奪公司的資產,這使公司成為了受害者。 
 

棄置的財產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如果被告人相信某件物品已被棄置,即使事實並非如此,無論他的信念是否合理,他也不能被定罪,因為這種信念否定了不誠實意圖。信念的合理性僅與確定該人是否真確相信該信念有關。即使是不合理的信念,仍可能是誠實的。 
 

因此,如果有人在街上看到似乎是遺失或棄置的財物,例如一部手機,取走它可能構成盜竊,因為只要採取合理步驟,是有可能發現真正的擁有人。然而,如果該真誠地相信該物品已被棄置,他便不會被裁定盜竊罪成。 
 

一個人在不知道物品是贓物的情況下購買了該物品,隨後發現它是贓物,在《盜竊罪條例》下不構成盜竊罪。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