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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概述)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常見例子包括店舖盜竊及扒竊。 

若循公訴程序定罪,該罪行最高可判處監禁 10 年。「循公訴程序定罪」是指被告人在較高級的法庭(而非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通常涉及較嚴重的案件。在輕微案件或被告人屬初犯的情況下,法庭可能會考慮非監禁式刑罰為合適。然而,在涉及違反信託的案件中,例如僱員竊取僱主委託其保管的財物,即時監禁幾乎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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