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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虛假文書的副本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2條,任何人如製造一份文書的副本,而該文書屬虛假文書,並且該名人士知道或相信其屬虛假文書,且意圖由自己或他人使用該副本,令他人接納該副本為真確文書的副本,並因接納其為真確文書的副本而作出某行為或不作出某行為,以致對其本人或他人造成不利,即屬犯罪。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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