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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Property)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 5 條,「財產」的定義包括金錢及所有其他土地及非土地財產,亦包括據法權產(things in action)及其他無形財產。 
 

財產涵蓋:

  • 金錢:硬幣及紙幣。
  • 個人物品:手機、手袋、首飾等。
  • 土地財產:土地及附著於土地的物件。
  • 寵物及經馴養的動物(狗、貓等)。
  • 據法權產/無形權利:可透過法律強制執行的非實體權利。 
     

土地財產(包括附著於土地上的物件)在盜竊罪的含義下亦屬「財產」。 《盜竊罪條例》第 5(4) 至 (6) 條列明了什麼是不能被偷竊的,包括:

  • 在任何土地上野生的蘑菇,或野生植物的花朵、果實或葉子,除非該人是獲取報酬,或是為售賣或其他商業目的而採摘; 
  • 未經馴養且並非通常以囚禁形式飼養的野生動物,或該等動物的屍體,除非該等野生動物或其屍體已被另一人收歸管有,或有人代另一人將其收歸管有,而其管有自此從未失去或放棄,或另一人正在將該動物或其屍體收歸管有。
     

一個人無法偷竊土地,除非他是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負責出售或處置屬於另一人的土地,而他以違反信託的方式處理該土地。 或者,如果一個人是根據一項租賃而承租土地(即租客),並取走准許隨該土地一同使用的固定附著物或結構,亦可被視為「偷竊土地」。
 

「據法權產」及其他無形財產,是指沒有實體形式因而無法被實體取走,但可透過法律程序強制執行的財產,例如債務、股份或合約權利。它們可由書面形式證明,例如股份證明書或有關某項權利的書面合約。甚至政府發出的出口配額也可以被偷取。 
 

存放在銀行的款項即為銀行賬戶中的貸方結餘,這屬於「財產」類別,因為銀行與存款人之間的合約關係賦予了存款人要求銀行隨時償還欠款的權利。這是一種「據法權產」(或稱「訴訟權利」)。 
 

然而,機密資訊(例如以數位形式儲存在電腦中的資訊)在《盜竊罪條例》下不被視為財產,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相對地,未經授權取覽、複製或濫用機密資訊,視乎情況可能構成其他罪行,例如不誠實使用電腦或欺詐罪。 
 

沒支付服務費用不構成盜竊罪,但可能屬於《盜竊罪條例第 18C 條下的「不付款而離去」。例如,不支付的士車費,或在餐廳用餐後不付錢便離開,將由第 18C 條而非盜竊罪涵蓋。如欲了解更多詳情,可參閱「不付款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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