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虛假文書/虛假文書副本任何人如使用一份其知道或相信屬虛假文書的文書,並意圖誘使他人接納該文書為真確,從而令他人蒙受不利,即屬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3條所訂的使用虛假文書罪。 例子包括:以偽造醫療報告申請職位或病假、使用偽造支票提款,或使用偽造信用卡。 即使該名人士所使用的是虛假文書的副本而非正本,亦不能作為抗辯理由。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4條,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同樣屬犯罪。 使用虛假文書或虛假文書副本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Using a False Instrument/a Copy of a False Instrument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