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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虛假文書/虛假文書副本

任何人如使用一份其知道或相信屬虛假文書的文書,並意圖誘使他人接納該文書為真確,從而令他人蒙受不利,即屬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3條所訂的使用虛假文書罪。

 

例子包括:以偽造醫療報告申請職位或病假、使用偽造支票提款,或使用偽造信用卡。

 

即使該名人士所使用的是虛假文書的副本而非正本,亦不能作為抗辯理由。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4條,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同樣屬犯罪。

 

使用虛假文書或虛假文書副本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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