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有虛假文書
管有虛假文書罪載於《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5條。
管有虛假文書可分為兩類情況。
第一類,是指任何人管有一份虛假文書,並知道或相信該文書屬虛假文書,同時意圖由自己或他人使用該文書,誘使他人接納其為真確,並因而蒙受不利。
第二類,是指任何人管有一份虛假文書,並知道或相信該文書屬虛假文書,而又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即使該名人士無意使用該文書,亦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
在上述兩類情況中,控方都必須證明被告知道或相信有關文書屬虛假文書。
「管有」並不僅指實際持有或攜帶該文書。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7條,如某人明知而將虛假文書存放於某處,或交由他人保管,他仍會被視為對該文書具有保管權或控制權,因此亦屬管有該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