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非正审禁制令(属临时法庭命令)
为了避免这些情况可能造成的不公平,法庭有权在审讯前颁发临时命令,以对诉讼各方在候审期间作出规限。这种命令被称为「非正审禁制令」,它通常是原告人在审讯时所寻求的禁制令的临时版本。
如何申请非正审禁制令
要求作出非正审禁制令的申请,必须藉传票提出。申请须有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支持,誓章/誓词须列出向被告人提出申索的事由、申索非正审济助的事由、和申请甚么济助。
如主体诉讼尚未展开,原告人须先以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展开诉讼。如情况极为紧急,法庭有时会容许在展开诉讼前先提出申请并批出禁制令,但申请人须承诺在短时间内正式展开诉讼。
紧急申请
不过,如果案件紧急,原告人可藉誓章/誓词单方面(在没有通知被告人的情况下)提出该申请。如果申请由原告人单方面提出,他必须向法庭披露所有对法律程序来说属重要的事实,包括任何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或本身理据的弱点。原告人最好仔细阅读《实务指示11.1(单方面、中期及非正审的济助(包括强制性济助)申请》,以了解须依循的申请程序。
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法庭有时可容许申请人在正式展开法律程序前提出申请,前提是申请人承诺在短时间内展开正式法律程序。
法庭如何决定是否批予非正审禁制令
一般来说,法庭在决定批予非正审禁制令时,会考虑以下问题:
- 是否有「须予审讯的认真议题」,即该申索不得属琐屑或无理取闹,且必须有实际胜诉机会;
- 如有,则考虑假如原告人在审讯中成功取得永久禁制令,是否能就被告人于审讯前在不受限制下继续行事而可能令原告人蒙受的任何损失,透过判给损害赔偿而获得充分补偿;
- 如否,则考虑假如其后发现原告人不应获批予非正审禁制令,原告人就损害赔偿所作的交叉保证是否能充分保障被告人;及
- 如对各方的损害赔偿补救是否足够存有疑问,则须考虑双方相对便利的平衡点在何处。
1. 须予审讯的认真议题
在判断是否存在须予审理的认真议题时,法庭不会在非正审阶段就案件的最终理据作出裁决。法庭不会解决誓章证据中的矛盾,也不会裁定需要充分辩论的复杂法律问题,该等事宜留待审讯处理。证明存在须予审理的认真议题的门槛并不高,只要申索具有实质内容及真实性便已足够。申请人无须证明在审讯中胜诉的可能性高,即使法庭认为胜诉机会不大,仍可能符合要求。然而,倘若胜诉前景极为渺茫,申请人仅抱持希望而无实际胜诉机会,则不存在须予审理的认真议题。
如原告人证明被告人并无可争辩的抗辩理由,法庭通常会批予禁制令,而无须考虑相对便利的平衡点此一问题。
2. 损害赔偿是否能充分补偿原告人
如存在须予审理的认真议题,法庭继而会考虑以下情况下损害赔偿对原告人是否属充分补偿:
- 非正审禁制令被拒绝;
- 准许被告人于审讯前继续作出被投诉的行为;及
- 原告人最终在审讯中胜诉。
如损害赔偿属充分补偿,且被告人有经济能力支付,法庭通常会拒绝批予禁制令。
然而,如被指称的损害并非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便可能不属充分。例如,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健康风险、安全风险、通道阻塞或公众安全受干扰,该等损害可能难以用金钱衡量。
曾有一宗案件,原告人指称被告人未经许可将大型货物、袋及卡板放置于数个摊档外的通道及装卸区,因而收窄通道并阻塞公用地方。法庭裁定损害赔偿未能充分补偿原告人,因为阻塞影响市场安全及运作,尤其对轮椅使用者、视障访客及紧急逃生通道构成影响。该等公众安全风险并非纯属金钱性质。
3. 被告人是否能因原告人的损害赔偿保证而获得充分保障
如损害赔偿不能充分补偿原告人,法庭继而会考虑被告人的处境。
问题在于,在以下情况下,被告人是否能因原告人的损害赔偿保证而获得充分补偿:
- 非正审禁制令获批予;
- 被告人在审讯前受限制;及
- 其后发现该禁制令本不应批予。
损害赔偿保证是原告人所作的承诺,即如原告人最终未能确立获得该项济助的权利,便会就被告人因该禁制令而蒙受的损失作出补偿。
如被告人的潜在损失主要属金钱性质,而原告人有能力履行该保证,这通常会倾向支持批予禁制令。
4. 相对便利的衡量
如对损害赔偿是否能充分补偿任何一方存有疑问,法庭继而会考虑相对便利的平衡点何在。
「便利的衡量」是法庭在决定是否批出非正审禁制令时所采用的法律测试。法庭须先信纳存在「有须予审讯的认真议题」,并且损害赔偿对双方而言均非充分补偿,才会考虑此测试。简单而言,当法庭被要求批出非正审禁制令时,必须权衡若批出或拒绝批出该禁制令,双方各自可能遭受的损害或不利。
现代做法是采取在等候审讯期间看来会造成最少无法补救的损害或较低不公风险的做法。法庭会考虑一切相关情况,包括:
- 维持现状的需要;
- 批予或拒绝禁制令所带来的影响;
- 个别案件所需的特别因素,包括公众利益、国家安全及商业现实;及
- 在适当情况下,双方论据的相对强弱。
如有关因素不相伯仲,法庭通常会倾向维持现状,直至审讯为止。
强制性禁制令
强制性禁制令规定一方采取积极行动,法庭处理时较禁止性禁制令更为审慎。法庭通常在非正审阶段要求较高的举证标准,例如「强而有力的表面证据」,并须「高度确信」该禁制令在审讯时会被裁定为恰当批予。然而,最重要的原则仍然是选择造成最低不公风险的做法。
命令的终局性
如批予或拒绝禁制令会在实际效果上于审讯前就整宗案件作出裁决,法庭便会更仔细审视有关申请。这是因为该临时禁制令可能具有与最终判决相同的效力。在该等情况下,法庭可更深入审视原告人在审讯中胜诉的可能性。原告人可能须符合较高的举证责任,例如证明其「至少有相当可能胜诉」。
举例而言,某雇主可申请禁制令,阻止前雇员在指定期间内为竞争对手工作。如法律程序所需的时间较该雇员合约余下的限制期为长,该禁制令在案件有机会进入审讯前便会失去实际作用,令该项临时决定成为对有关事宜的最终定夺。即使该禁制令称为「临时」禁制令,法庭的决定实际上可能具最终效力。如批予禁制令,该雇员可能在整个限制期内被禁止为竞争对手工作。如拒绝批予禁制令,该雇员或可为竞争对手工作,而待案件最终审讯时,法庭可能已没有甚么具意义的事项尚待裁决。
不遵从的后果
被告人应注意,故意不遵从禁制令的条款可被判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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