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庭如何評估臨時贍養費?
臨時贍養費是一項暫時措施,通常在雙方完整的財務證據尚未經檢驗前作出裁定。因此,法庭會採用粗略的計算方式。在此階段,法官不適宜、通常亦不可能對各方的財務狀況進行詳細的司法鑑證式調查。
法庭會對可得證據作整體審視,並在不聽取與訟雙方口頭證供的情況下,作出務實的臨時結論。關於個別開支項目或雙方完整財政狀況的詳細事實爭議,一般會留待正式附屬濟助聆訊時才作裁定。
然而,申請人仍應提供清晰而具體的臨時預算。該預算應集中於經常性生活開支、合理的單次付款或償還款項(例如:租約的地產代理佣金或聘用家務助理的費用),並應避免索取長期資本性開支。典型預算項目可包括教育費用、食物、衣物、公用事業費、醫療開支、交通費及其他子女的一般個人開支。
儘管臨時階段的審視較最終聆訊為簡略,雙方仍有責任作出全面及坦誠披露。
如任何一方的財務披露明顯不足,法庭並不受制於該方單方面聲稱其無力支付的「一面之詞」。在這些情況下,法庭可對該方的財政能力作出有力推定,並在評估雙方的財政資源以釐定臨時贍養費時,作出有利於另一方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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