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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命令可否作出更改? 

 

法庭有廣泛權力更改、解除、暫停或恢復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臨時贍養費」)命令。 

 

申請人通常需要證明,自原命令作出後,情況出現重大改變。若申請人未能證明這一點,更改令的申請將被駁回。倘若申請人能夠證明情況有重大轉變,法庭將重新審視有關事宜,而不只是調整原來的金額。 

 

相關因素可包括收入、需要、負債、資產、醫療開支,或付款人的付款能力等方面的變化。法庭會考慮所有情況,並以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作為一般參考點,在收款人的合理需要與付款人的財務能力之間取得平衡。 

 

如有迫切需要,例如即時的健康需要,或不能等待數個月直至最終審訊的重大財務變動,法庭可批准更改命令。 

 

更改申請不得被用作「變相上訴」。一般而言,在命令發出後的6個月內,不應提出更改令的申請。如果投訴只是原審法官根據當時可得的證據作出了錯誤決定,正確途徑應是提出上訴。只有在其後出現的發展令現有命令變得不公平或不適當時,才適宜申請更改。 

 

在更改令的申請中,法庭同樣會採取概括性的方法,避免過度深入財務細節,因為臨時贍養費具有臨時性質。法庭亦不會輕易干預同意令,除非出現重大且不可預見的變化,使繼續要求雙方受該協議約束變得不公。 

 

在程序上,申請通常以傳票提出,並以宗敎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證據支持,列明申請人的現時財務狀況、更改命令的理由,以及自原命令作出後出現的變化。如公義需要,法庭亦可將更改追溯至較早日期生效,包括追溯至申請提交之前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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