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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

 

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簡稱「臨時贍養費」)是指在婚姻法律程序仍在進行期間,由法庭命令支付的一種臨時經濟支援。其目的在於確保經濟能力較弱、無法以自身資源應付生活開支的一方配偶,在法律程序待決期間,有合理的經濟支援以應付經常性生活開支。在符合特定條件下,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亦可要求經濟能力較強的配偶支付其訴訟費用。 

 

它可在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作出,旨在於主案最終裁定前,向需要經濟支援的配偶提供臨時援助。 

 

規管臨時贍養費的主要法定條文是《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3條。根據該條文,法庭可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命令一方配偶向另一方配偶支付定期款項。 

 

臨時贍養費並非最終的財務安排或財產分配。它是一項臨時補救措施,旨在於法院裁定該訴訟前,即宣告絕對判令前,暫時維持雙方之間的狀況。 

 

如上所述,在適當情況下,臨時贍養費亦可包括訴訟資金的安排,使缺乏足夠資源的一方配偶能夠適當參與法律程序,並取得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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