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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子女臨時贍養費 

 

子女臨時贍養費是一種法定濟助,受《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5條規管,容許法庭在絕對判令作出前,命令為「家庭子女」的利益支付款項。 

 

臨時贍養費的主要目的是在離婚訴訟進行期間,為子女提供生活保障。 

 

此類命令以「合理性」為原則,通常採用粗略的計算方式作出評估,避免進行詳細的財務調查,而重點在於滿足子女即時及合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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