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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人如何申請臨時贍養費命令?

 

一方通常以傳票提出申請,並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支持。由於法庭採用粗略的計算方式,在最終審訊前「維持現狀」,證據應集中而簡潔,而非進行法證式分析。 

 

該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應列明: 

 

  1. 申請人的收入及開支; 
  2. 答辯人的收入及開支(在已知範圍內); 
  3. 子女的詳情,包括年齡、就學情況、居住安排及任何特殊需要; 
  4. 現時照顧安排,包括子女與誰同住,以及誰支付子女開支; 
  5. 清晰、具體的臨時預算,列明每月經常性生活開支,例如食物、衣物、教育及醫療費用,並建議參照《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 E)第 4 部分的格式列明; 
  6. 申請的迫切性,以及為何需要臨時財政支援; 
  7. 申請人可動用的資源,以及為何不足以應付子女的即時需要; 
  8. 答辯人的付款能力,包括已知的工作、業務權益、資產、生活方式或定期開支; 
  9. 所申索的金額,以及該金額如何根據上述列明的每月開支加上任何合理的單次付款/償還款項(例如:租約的地產代理佣金)計算得出;及 
  10. 所有相關支持文件(例如銀行月結單、糧單、稅務文件、學費帳單、醫療帳單,以及租金或家庭開支證明)均應作為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附件呈交以供法庭參考。 

 

雙方必須作出全面及坦誠披露。如任何一方的披露明顯不足,法庭可對其作出不利的有力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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