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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妻子要申請離婚,並計劃在排期審訊期間帶同我們唯一的女兒離開香港,我能否阻止她?

監護權

 

在這情況下,閣下可考慮向高等法院就子女的監護權提出訴訟。每當涉及有關子女的個人利益時,例如懷疑他們將會或已被帶離香港,便可就子女的監護權提出訴訟。

 

當監護權訴訟提出後,法庭便有廣泛權力為保障有關子女的利益而發出命令(如經濟供養事宜)。

 

如有關子女已被帶離香港,法庭可發出訪尋該名子女下落的命令,並要求有關政府部門(例如入境事務處)提供協助。

 

如有關子女已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未經法院同意下,他 / 她將被禁止離開香港。

 

不論任何離婚或分居訴訟是否已經提出,有關方面亦可就子女監護權問題提出訴訟。監護權訴訟可由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不一定是雙親其中一方)提出,如有必要,訴訟亦可經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提出。

 

在提出有關訴訟後,有關子女便立即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意即該子女由法庭看管。如要為該名子女的利益作出重大決定,有關人士均須將問題交由法庭處理,但這樣可能涉及更多費用和時間。

 

當子女仍未成年或法庭仍未頒令終止監護權訴訟之前,有關子女仍然是受法庭監護的人。

 

監護權訴訟不應輕率地提出,只有具備充分的理由時才可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