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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庭有權發出什麼類型的贍養費(或與財務事項有關)命令?

  • 審訊期間提供的贍養費 ─ 亦稱為「臨時贍養費」。在頒布離婚最終判令之前,可藉此項命令為有需要人士提供臨時贍養費,因在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直到法庭頒布最終判令之過程需要經過一段頗長時間。 此項命令的持續期不得超越頒布最終判令之時(即審訊完結時),在任何情況下亦會於其中一方去世後終止。此項命令亦可能會在有效期完結前被修改,而下令要支付的金額,未必等於頒布離婚判令時有可能要支付的金額。
     
  • 定期付款命令 ─ 這是在頒布離婚最終判令後才要支付贍養費的命令。法庭可因應收款人的需求及案件之實際情況,將贍養費的持續期局限在一段指定時間內。定期付款命令通常將會在其中一方去世或收款人再婚後終止,可是法庭可將持續期局限在較短的指定時間內。此外,如付款人或收款人日後的生活情況有變,此項命令亦可能會被修改。
     
  • 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 法庭如有理由相信,被判要付款的一方有可能不付款,就會頒布保證定期付款令。顧名思義,此類贍養費的付款將獲得保證或擔保。但必須注意,保證的規定並非將付款人的所有資產加以押記(抵押),而是由法庭就該項保證指定將付款人的某項資產加以押記。付款期將持續至收款人去世、或收款人再婚、或法庭指定的較早日期為止。法庭在下列情況下才會發出此項命令: i) 如有理由相信,普通的定期付款命令不會有效,並且付款人有足夠款項或資產讓付款獲得保證,例如付款人有足夠資金但曾經不遵守有關付款命令(如拒絕繳付臨時贍養費); ii) 付款人有其他拖欠還款紀錄;或 iii) 付款人曾誓言決不繳付贍養費。
     
  • 整筆款額命令 ─ 這是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而收款人只限於收取某一個指定總額的款項。此項命令與「徹底分清」 安排有密切關係。有關款項亦可透過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因這是一次過的命令,用意為訴訟作出終結,所以此類命令不能在日後再作修改。任何情況下,已支付的金額,都不可能討回。
     
  • 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 ─ 這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產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土地)轉歸另一方。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例如,若有需要讓每名配偶,都分配到家庭資產的資本價值,特別是婚姻居所,法庭就會頒布財產調整命令。
     
  • 授產安排命令 ─ 這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指定的財產轉歸受託人管理,受託人會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為受益人(通常是另一方或婚姻關係中的子女)的利益,持有財產。這類命令並不常見,而法庭在頒布這類命令時,會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兒童福利、收入、賺錢能力、每名家長擁有的物業或其他經濟資源、及每名家長在可見的將來,可能會擁有的物業及其他經濟資源等。
     
  • 更改授產安排命令 ─ 對於經已存在的信託(或稱授產安排),法庭可以更改有關信託或移交的條款。這類命令亦不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