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行為
控方須證明,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導致死亡的「實質原因」,但不必是唯一或主要原因;只要該作為或不作為「超出最小程度」且顯著促成死亡即可。謀殺是被告的行為加速了受害者的死亡。一般而言,刑事責任以「作為」(即積極的行為)為基礎。「不作為」(即未有採取行動)只有在被告負有法律上的作為責任時,方會招致刑責。
構成謀殺的行為可以是直接施加物理暴力於死者身上,但也可以是以其他形式作出,例如:
- 如果一人對另一名因年齡或其他原因而失去行為能力的人負有照顧責任,卻故意將該人置於寒冷環境中、暴露於惡劣天氣之下或禁錮於足以致命的環境中,任由他因飢餓而死亡,則可能構成謀殺;
- 透過特定安排而導致致命後果(例如:將一個會釋放一氧化碳的球狀瑜伽球放置於現場,最終造成死亡);
- 以無辜代理人實施,是指加害者利用毫不知情的人完成致命行為。例如,把毒藥給A,A再誤給B服用導致B死亡,責任仍在最初下毒者。
雖然每宗謀殺都是「加速死亡」,但是英國上議院認為,當病人無法自行決定是否同意接受治療時,醫生在專業判斷下,若認為繼續進行侵入性維生治療不符病人最佳利益,撤除治療讓病人自然死亡在特定情況下可被視為合法的醫療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