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條及第19條:傷人罪
法律條文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傷人17)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若懷有特定的惡意意圖——即意圖令他人受到嚴重身體傷害(例如殘害、毀容或致殘),或意圖阻止任何人被合法逮捕或扣留——而作出以下任何一種行為,均屬嚴重刑事罪行:
- 以任何方式非法傷害他人或造成他人嚴重身體傷害;
- 向他人開槍;或
- 試圖用已上膛的槍械向他人射擊,即使子彈最終沒有射出亦然。
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人19)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任何人若故意或魯莽地非法地傷害他人,或令他人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無論是以赤手空拳還是藉助任何武器或工具,均屬刑事罪行,可處監禁最高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