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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條及第19條:傷人罪

法律條文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傷人17)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若懷有特定的惡意意圖——即意圖令他人受到嚴重身體傷害(例如殘害、毀容或致殘),或意圖阻止任何人被合法逮捕或扣留——而作出以下任何一種行為,均屬嚴重刑事罪行: 

  • 以任何方式非法傷害他人或造成他人嚴重身體傷害; 
  • 向他人開槍;或 
  • 試圖用已上膛的槍械向他人射擊,即使子彈最終沒有射出亦然。 

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傷人19)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任何人若故意或魯莽地非法地傷害他人,或令他人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無論是以赤手空拳還是藉助任何武器或工具,均屬刑事罪行,可處監禁最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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