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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妻子拒絕見我,並且不讓我知道女兒身在何處,我應怎樣做?我如何能夠阻止我妻子奪去女兒?

 

閣下可以考慮以下方案:

 

(1) 監護權訴訟

 

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選擇申請將有關子女成為受法庭監護的人

 

(2) 要求將有關護照或旅行證件存放在律師行,並由律師承諾在未經法庭或雙方同意前,不得交出上述證件。

 

如前文所述,監護權訴訟可能涉及更多費用和時間,所以不應輕率地提出。

 

如閣下擔心子女可以使用本身的護照或閣下配偶的護照離開香港,閣下可要求將有關護照或旅行證件存放在律師的辦事處,並由律師承諾在未經閣下或法庭同意前,不得交出上述證件。可是,配偶仍可能在閣下不知情下,設法為該子女補發新護照。

 

(3) 禁止令

 

如扣押旅行證件之做法不可行或不夠安全,閣下可於離婚或分居訴訟程序中申請禁止令,禁止任何人將有關子女(在不受閣下的管養和控制的情況下)帶離香港。

 

不論涉及監護訴訟或禁止令,閣下的律師應立即將有關命令或監護訴訟資料送達入境處。入境處在收到資料後,會通知所有港口和機場,以阻止或防止有關子女離開香港。

 

(4)《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

 

為避免兒童被不當遷移或扣留於外地而造成傷害,《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香港法例第512章) 亦有條文保障有關人士的利益,而律政司會跟某些與香港有《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關係的締約國家合作,以協助被不當遷移或扣留於外地的兒童交還香港。欲知詳情,請瀏覽律政司的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