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骨灰安置所(靈灰安置所)
在香港,最常見及普及的骨灰安置方式是將骨灰安置於骨灰龕位內。
公眾骨灰安置所
食環署轄下有12個公眾骨灰安置所。食環署的網頁已列出可供申請之骨灰龕位。
食環署的骨灰安置所提供兩種骨灰龕位可供選擇:
- 標準骨灰龕位——可安放多於兩位先人靈灰
- 大型骨灰龕位——可安放多於四位先人靈灰
加放骨灰的先人必須是最早安放在骨灰龕內的先人的近親或與其有密切關係的。
近親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親、配偶的母親、媳婦、女婿,或父系或母系的直系後裔。
另外,食環署由2019 年 4 月 26 日起實施公眾骨灰龕位的可續期編配安排,即骨灰龕位最初的骨灰安放期為 20 年,期滿後可每 10 年續期一次,每次續期須繳付當時的訂明費用,續期次數沒有上限。詳情可參閱食環署的告示及簡介短片。
私營墳場的骨灰安置所
除了政府管理的墳場,香港已有其他私營墳場也提供骨灰龕位安置骨灰,常見的墳場包括華人永遠墳場、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墳場、香港佛教墳場及天主教教區墳場。
私營骨灰安置所
香港法例第630章《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已於2017年6月30日生效。在本條例下,在香港營辦私營骨灰安置所,必須領有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只有取得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才可售賣或出租龕位給新租客。已獲發出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名冊可瀏覽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的網站查詢及核實。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對於直至在2017年6月30日仍在營辦的私營骨灰龕設有9個月寬限期(由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不過,對於2017年6月30日時已不營辦的安置所或2017年7月1日才開始營辦的安置所,則不適用該寬限期。
在寬限期內,於直至在2017年6月30日仍在營辦的私營骨灰龕可繼續營辦,但其營辦者在寬限期內不可售賣龕位或出租龕位給新租客。寬限期後,私營骨灰龕必須取得牌照、豁免書或暫免法律責任書,才可繼續營辦,否則它必須結束營業及按法例要求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
若我的私人靈灰安置所並無獲發牌,將會怎樣?
骨灰可安放於私人靈灰安置所直至2018年3月29日。若屆時安置所仍未取得牌照或豁免書,閣下必須找尋已獲牌照或豁免書的安置所安放骨灰。根據情況,閣下可向營辦者索取賠償。
我們建議公眾在簽約或付款以前,向私人靈灰安置所的經營者了解其是否已取得牌照,及與之釐清有關一旦停止經營的賠償事宜。
詳情請參閱食環署的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網頁。
家居
除了以上的方式,骨灰安放在家中其實是合法的,不必向政府申請。由於骨灰經過高溫處理,故不會引起公共衛生問題。市民可於住宅內存放不多於 10 個骨灰容器,每個容器內存放不多於 1 名先人的骨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