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 在買賣交易中,如果原始業權契據已被毀,我該如何證明我擁有我的單位?
主要方式是依靠土地註冊處的紀錄、經核證的註冊文件副本,以及解釋遺失原始契據的輔助證據。
至於遺失原始業權契據會否阻礙您在買賣交易中證明業權,這取決於買賣協議的條款,且取決於具體事實。
如果交易要求出示原始業權契據,而該契據遺失或無法找到,賣方必須提供清晰及有力的次要證據,以證明契據的內容及其已妥為簽立。例如:賣方可透過由最清楚文件遺失情況的人士作出的法定聲明,解釋文件如何遺失;提供契據內容的次要證據;並提供其妥為簽立的證明。所需的確實文件或證據取決於相關買賣協議的條款、毀壞的業權契據的日期及性質,以及實際情況。
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 219 章)第 13A(1)(a) 及 (c)條,在法定安排下,賣方僅需出示政府租契(或批地條件)的正本,以及與該物業相關的業權契據及文件,其範圍僅限於從中期業權根源到現行買賣協議期間(即業權鏈期間,通常稍多於 15 年)。例如,某些業權文件(如政府租契、大廈公契、佔用許可證及合約完成證明書)可能不單獨與所出售的物業相關,而轉讓契、按揭契據及解除按揭契據通常會單獨與該物業相關。 因此,視乎協議條款而定,屬於中期業權根源前的原始業權契據正本,未必需要提供予買方。
因此,遺失原始業權契據正本並不一定意味著單位無法出售,但可能會造成物業轉讓上的困難,這視乎業權鏈、缺失文件的日期與性質,以及買賣協議的條款。
因此,您應就此諮詢物業轉易律師。
另見:https://www.landreg.gov.hk/tc/faq/faq_search_3.htm
由於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的主要目的是為合資格買家提供永久居所,因此對單位轉讓或交付佔用設有限制,旨在防止買家透過出售單位獲取即時利潤,或透過出租單位獲利。其目的是防止買家從以公帑資助的折扣中賺取利潤。《房屋條例》(第 283 章)第 17B 條規定,任何違反限制而對此類單位進行的讓與或轉易均屬無效。
如果該單位位於居屋屋苑或仍受讓與限制規限,即使在火災之後,任何銷售限制都很可能繼續適用。出售仍須遵守任何繼續影響業權且適用的房屋委員會規則及規例。在這情況下,您在達成任何交易之前應先諮詢房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