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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程序

死因裁判官在甚麼情況下會命令驗屍?家屬可以反對或要求驗屍嗎? 

只要醫學死因不詳,死因裁判官通常會命令屍體剖驗(驗屍)。死因裁判官就是否命令驗屍有最終決定權,但家屬可循以下途徑表達意願。

  • 如家屬不希望驗屍: 家屬到公眾殮房辨認遺體時,法醫會會見家屬。家屬應清楚向法醫表明希望免除驗屍,法醫會轉達死因裁判官;家屬亦可請求與死因裁判官直接陳述。惟實際上,若醫學死因或死亡情況不詳,死因裁判官一般不會免除驗屍。若死因裁判官決定驗屍,殮房主任可協助家屬向死因裁判官提出反對。
  • 如家屬認為有需要驗屍,但死因裁判官拒絕: 家屬可向死因裁判官作出陳述,說明需要驗屍的理由,並請求死因裁判官重新考慮。

 

驗屍由誰進行?家屬可否安排獨立法醫觀察或再次驗屍? 

正式驗屍由政府、醫院管理局或本港任何一所大學聘請的註冊病理學家(法醫)進行。 死因裁判官可委任特定法醫。此外,家屬有權自行安排一位註冊醫生出席並觀察正式驗屍的過程。

 

家屬可向死因裁判官請求再次驗屍。若獲批准,家屬可提出自行聘請法醫。 

 

家屬可否取得驗屍報告副本?

法醫撰寫驗屍報告後,須經死因裁判官批准,方可向其他人發放報告副本。家屬亦可直接向死因裁判官申請取得報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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