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保存哪些證據?
任何與案件相關的資料,包括文件(紙版或電子版本)、照片等,都應妥善保存。
一般相關的資料可能包括:與火警本身有關的資料,例如警方或消防報告副本;物業及工程/維修相關文件,如合約、施工圖則、維修報告及工程公司往來文件;投訴及查詢紀錄,例如電郵、信件或手機通訊紀錄,尤其是涉及火災前安全隱患的對話;以及個人損失與開支證明,如醫療收據、修復費用單據和保險索償文件等。
保存證據時,應盡量保留原始檔案,不要只依靠影印或截圖,並建立電子版及紙本備份,同時標註日期及來源,以確保日後能清楚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部分證據如閉路電視片段、門禁系統紀錄或消防警報系統紀錄,通常會在短時間內被覆蓋或刪除,必須及早保存。
所有證據應存放於安全位置,例如加密的電子檔案;在需要時,應將副本交予警方、消防處或廉政公署,並保留交付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