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 如果負責賠償的一方破產或被清盤,我還有什麼途徑可以追討賠償?我的索償時間(在破產宣告或清盤程序之前或之後)會否影響我的權益?
您仍然可能有其他途徑,但一旦破產或清盤開始,程序便會改變。在破產令或清盤令頒布之前,您通常仍在追討一般的損害賠償;在破產或清盤令頒布之後,您通常需要向受託人或清盤人提交債權證明,而延誤可能影響您在債權人會議上的表決權(該會議會作出有關破產/清盤財產的重要決定),亦可能導致您錯過從剩餘資產中獲得任何付款(稱為「分派」)。
簡單來說,您的申索並不會因為責任方破產而消失。改變的是,您不再是以一般方式追討索償,而是要根據破產/清盤法規,向一個被集中並分配的資產池提出索償。
時間點十分重要。例如,如果被告在您取得判決之前已破產或被清盤,您的損害賠償索償仍需確立,但追討通常會轉入破產程序。如果破產或清盤在您已取得判決之後發生,判決仍不保證全額賠償,因為您仍可能需在破產程序中提交債權證明,並根據破產規則,就可供分配的資產獲分配。
在實務上,您實際能收回的金額往往取決於在支付有擔保債權人及訴訟費用後尚餘多少資金。對大多數火災受害人而言,殘酷的現實是他們通常屬於無擔保債權人,除非他們另有擔保或保險途徑。
因此,除了已經破產或清盤的責任方之外,尋找其他可能的賠償來源非常重要,例如保險(包括業主立案法團就樓宇結構損失購買的保險,以及僱主就與工作有關的傷亡購買的保險)。如果僱主無法支付工傷賠償,僱員可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尋求協助,亦應查明是否有任何政府補償計劃適用。
例如,有關強制規定業主立案法團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條文已於2011年1月1日生效。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所有業主立案法團必須就大廈的公用部分及業主立案法團的財產投保並保持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每份保單的最低承保額為每宗事故一千萬港元。
此外,根據《第三者(對保險人之權利)條例》(第273章)第2(1)條,若一名已投保第三者責任的被保人被清盤、破產,或遭遇該條所列的其他事件,而在該事件之前或之後承擔了保單涵蓋的第三者責任,則該受保人就保險人享有的權利會轉移並歸屬於該名第三者,而不會成為受保人的破產/清盤財產的一部分,供其一般債權人分配。舉例說,若業主立案法團在法律上須就一個單位因火災而遭受的損失負責,而該責任受其第三者風險保險涵蓋,且業主立案法團遭遇第2(1)條所述事件(如被作出清盤令),則其就該項責任對保險人所享有的權利會轉移至該單位業主。該單位業主因此可直接向保險人行使該權利(受保單條款及需先確立業主立案法團責任的要求所限制),而不僅僅是作為無擔保債權人在業主立案法團的清盤程序中提出索償。
因此,您應及早就可行的選項尋求法律意見,包括查核責任方是否持有可直接提出索償的保險,以及是否有其他可能共同承擔責任的當事人(例如物業管理公司、承建商或業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