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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需要留意的事項(不論有無訂立遺囑)

在火災中不幸離世的親人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如銀行存款、公司股票、物業或其他資產等)。無論逝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逝者於香港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換句話說,授予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逝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如果遺產涉及外地因素,例如逝者在外國擁有物業,或逝者並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財產,便經常會出現以下問題 ─ 究竟這些遺產的管理及繼承權應由哪個國家的法例規管?一般來說,下列規則或可釋除此疑問: 

  • 繼承「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通常會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舉例,如逝者為香港居民但在英國擁有一個單位,當他身故後,該單位通常會受英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 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逝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舉例,如逝者是美國居民,無論其可動產處於甚麼國家,這些財產通常會受美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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