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9. 當我的單位不再適宜居住時,我應如何處理物業稅問題?
在香港,「物業稅」通常指對出租物業的租金收入徵收的稅項,而非僅僅因為擁有單位而徵收的一般所有權稅。
《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5 條向香港土地或建築物的業主徵收物業稅。然而,該稅項是參考「應課稅淨值」計算的。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5B(2) 條,這與在該課稅年度內,就該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使用權,支付予業主、按業主指示支付或為業主利益而支付的金錢代價或金錢等值代價相關。簡單來說,物業稅通常是由租賃產生的租金或類租金付款所產生的,而非僅僅基於業主仍持有業權的事實。
因此,如果單位不再出租、沒有新租金應付,且租賃已終止或實際結束,則該期間可能幾乎或完全沒有應課稅租值。另一方面,如果出現損毀後根據租賃仍須支付租金,或存在爭議且租金繼續累算,稅務狀況可能會更複雜。
這並不意味著您可以忽略報稅表。您仍需妥善向稅務局申報。物業持有人必須在指定的報稅表上申報出租物業的租金收入。因此,如果火災改變了出租狀況,您應更新記錄,並確保在下一份報稅表反映在相關期間內實際須支付的租金(如有)。參見:https://www.ird.gov.hk/chi/faq/pty.htm。
請諮詢稅務顧問或律師,以審視發生火災後,是否在法律上仍須根據租賃協議繳付租金。
實務步驟:
- 收集租賃協議、任何終止通知、租金收據及銀行紀錄(如有),以證明單位何時停止出租以及租金何時停止支付。
準時提交相關稅務局報稅表,並清晰註明實際的租賃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