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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女士駕駛車輛,以時速100公里衝過兩個紅燈,然後跨越道路分界線,撞上一輛停在對面行車線路旁的車輛。R女士被控危險駕駛。她辯稱視線被樹木阻擋,以致看不到紅燈,她當時已竭盡所能控制車輛,無奈車輛仍然失控衝過對面行車線。假設R女士所言屬實,她可以脫罪嗎?

如果R女士的視線確實被樹木阻擋,她應該減慢車速,以確定當時的交通燈訊號。任何明智的駕駛者皆應該知道,在視線受阻的情況下繼續駕駛,無疑有潛在危險。此外,R女士以極度高速衝過兩個紅燈的事實,也顯示她的駕駛方式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該等駕駛方式導致後果,即撞上一輛停在對面行車線路旁的車輛,是另一項足以令法庭在本案對她作出不利推論的事實。一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應該深知,以如此高速駕駛,車輛失控是可以預期的後果。因此,即使R女士可能確實曾盡力控制其車輛,恐怕也不能以此為理由,洗脫危險駕駛的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