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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的士許可證擁有人可否將其的士租予有刑事記錄的的士司機?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8(1)條,的士登記車主,均可將該車輛出租予任何人,出租收費率是基於該車輛被租用的時間(不論是否須就該車出租時所行駛的哩數而另收附加費),或基於與租用人協議的其他條款。

 

故此,不論該人有沒有刑事記錄,的士許可證擁有人是可以自由地將其的士租予「任何人」。

 

但是,如果該刑事記錄是伴隨著取消駕駛執照命令,則該承租的司機不得在取消駕駛執照命令生效時駕駛。否則他會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4(1)(b)條,而基於其他條件,被判處罰款$10,000和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