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優步」是否合法?
「優步」是不合法的。
香港終審法院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ong Ho Cheung 及另二十三人一案中重新確認「優步」是不合法的。
「任何人不得 —
(a) 駕駛或使用汽車;或
(b) 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 —
(i) 該車輛獲發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牌照;
(ii) 該車輛獲發私家巴士牌照,而乘客為敎育機構的學生、敎員或僱員、傷殘人士、或受僱協助傷殘人士的人;
(iia) 該車輛獲發私家小巴牌照,並 —
(A)用作學校私家小巴;或
(B)只運載傷殘人士以及協助該等人士的人;或
(iii) 該車輛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由於「優步」並沒有獲發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牌照,「優步」的司機或「優步」車輛可能被視為無牌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優步」司機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 52(3)(a)(i)條被控。
就「優步」 車輛的擁有人而言,他/她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 52(3)(b)(i)條容受或允許他人無牌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被控,前提是該車輛擁有人必須有知情、意圖或魯莽等犯罪意圖。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2(10)條,任何人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2(3)條的規定,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