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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一個媽媽帶著一個3歲小童,而該小童坐在媽媽大腿上。他們只是佔有一個位置,而只有媽媽付了車費。這是否合法?

超載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374G)53(1)(a),就確定車輛可運載的人數而言,不足3歲的兒童並不會計算在內。

 

故此,一個3歲的小童會被計算在車輛的載客量。如果所有其他座位已經被佔用,該車輛所運載的乘客人數可能超過該車輛的登記文件所指明的數目,或超額載客許可證所許可的數目:請參看《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374G)53(3)

 

在這情況,小巴司機可能被控駕駛超過所指明或容許的人數的車輛,而當該車輛是滿座時小巴司機的行為便有可能違法。

 

配戴安全帶的法律責任

 

然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374)2,乘客 (passenger)就車輛而言,是指任何乘搭或乘坐車輛的人,但不包括該車輛的司機或指導員。故此,小童因符合「任何乘搭或乘坐車輛的人」的定義,所以會被視為乘客。

 

就算小巴沒有超載,小童座位中的乘客亦須穩妥地繫穩安全帶(如有設置的話)至座位上。

 

故此,實際來說小童需要獨自佔有座位。

 

車費

 

習慣上,3歲以下的小童並不需要付上車資。然而,這並不是一個法律要求。故此公共小巴公司仍然有酌情權就3歲以下的小童收取車費。任何年齡的乘客被豁免車費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