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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港鐵列車車長是否受一般交通法例例如道路交通條例所規管?

 

港鐵列車車長未必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或《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的規例或規定監管。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詳題是「本條例旨在就道路交通的規管、車輛與道路(包括私家路)的使用、以及為其他相關的目的而訂定條文。」。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條

 

  1. 路、道路(road)包括所有公眾可連續或間歇進入的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停車場、通道、徑、路及地方,不論是否屬於政府財產,並且包括西北鐵路的車路,但私家路、或運輸署署長為本定義而以憲報公告指定的西北鐵路車路的任何部分,則不包括在內;
  2. 車輛(vehicle)指任何經構造或改裝為用於道路上的車輛,而不論是否由機械驅動的,但不包括西北鐵路車輛或電車;
  3. 司機、駕駛人(driver)就任何車輛(人力車除外)、西北鐵路的車輛或電車而言,指任何掌管或協助控制該車輛的人,而就人力車而言,指任何拉拖人力車的人。

 

港鐵路軌未必是公眾可以達到的路或道路,故此在《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下港鐵不是一個車輛而港鐵列車車長不是一個司機。

 

在《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下只有特定的規例規管公共巴士司機、小型小巴司機和的士司機的一般行為,但卻沒有就港鐵車長的行為作出規管。 故此,《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未必能應用至港鐵車長。

 

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

 

然而,根據《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第 29(1)條,港鐵公司的僱員如在與其職責相關的情況下,疏忽地作出或疏忽地不作出任何與已投入運作的鐵路部分或鐵路處所部分的狀況或運作有關的事情;及因作出或不作出上述事情而危害或相當可能危害在鐵路上或在鐵路處所內的人的安全,即屬犯罪,並且可處罰款$5,000第2級罰款;或如(a)段所述的作出或不作出有關事情導致在鐵路上或在鐵路處所內的人嚴重受傷或死亡,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疏忽指僱員沒有採取一名合理的僱員在有關的處境下會採取的謹慎態度,或沒有運用一名合理的僱員在有關的處境下會運用的技巧。

 

根據《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第30條,任何人如故意作出或故意不作出任何與鐵路或鐵路處所有關的事情;及因作出或不作出上述事情而危害或相當可能危害在鐵路上或在鐵路處所內的任何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故此,港鐵列車車長雖然未必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或《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規管﹐但卻受《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