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 互不認識的乘客乘搭同一的士並繳付固定車費(俗稱 「泥鯭的」) – 這樣的做法合法嗎?
這並不合法。
(i) 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綫駛往該目的地
首先,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7(d) 條,的士司機如無合理辯解,不得在接受租用駛往指明的目的地時,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綫駛往該目的地。
在本例子中,當有多過一名互不相識的租用人,該的士司機必須無可避免地駛往第一名乘客的目的地,繼而在駛往第二名乘客的目的地。故此,當的士司機在駛往第一名乘客的目的地時,他未必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綫駛往第二名乘客的目的地。這可能干犯《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7(d)條。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4)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37(d)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ii) 未經租用人同意,不得允許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7(e)條,的士司機如無合理辯解,不得在其的士被租用時,未經租用人同意,允許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
故此,如果乘客是互不相識,之後的乘客乘搭同一的士時未必有原本的乘客的同意。如果原本的乘客不同意,的士司機可能干犯《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7(e)條。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3)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37(e)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