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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港鐵公司向乘客徵收附加費的權力來源在哪?附加費和在港鐵附例下的處罰有何分別?

港鐵公司向乘客徵收附加費的權力來源在哪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2條,附加費是指車票發出條件所指明的數額,但不得超過相等於繳付附加費時最高成人單程車費的50倍的數額之數。

 

以下的法律條文訂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向任何人徵收附加費:-

 

  1. 車票遺失、損壞或過期而乘搭列車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 15條,任何人(3歲以下的人除外)如處身於已付車費區域而有下列情況 ——

 

  • 並無持有車票;

 

  • 持有在持票人所乘的列車車廂或車廂隔間中屬無效的車票,及如屬乘搭頭等車廂隔間的情況,持有在緊接持票人進入頭等車廂隔間前未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記錄頭等車程核准密碼的聰明卡;

 

  • 持有被不恰當地損壞、更改或干擾的車票,或車票密碼資料已完全或部分不恰當地更改、抹除或損壞;

 

  • 持有已過期的車票;或

 

  • 持有特惠車票但該人並不符合發出該車票的任何條件,

 

該人即被視為並無繳付車費,並即有責任繳付附加費和將車票(如有的話)交給人員。

 

  1. 沒有交出車票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 17(2)條,已付車費區域或鐵路處所內的乘客,在緊接離開上述區域後,在人員要求下,不論何時,均須出示車票以供檢查、查閱或查核。

 

任何人違反《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 17(2)條,即視為並無繳付車費,並即有責任繳付附加費

 

附加費和在港鐵附例下的處罰有何分別

 

首先,附加費是由港鐵公司施加的,而在《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下的處罰是由法庭經定罪後施加的。

 

其次,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44(2)條,任何根據本附例或以各種各樣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車費、額外車費或附加費)可由港鐵公司徵收或須付給港鐵公司的款項,不論屬債項、損害賠償、費用、損失、開支或其他形式,一經要求即成為到期須付給港鐵公司或其合法代理人的債項,並可作為民事債項強制執行。

 

然而,就處罰而言,《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1A(1)條訂明,凡裁判官根據任何成文法則判處任何人罰款,而罰款沒有立即獲得繳付,或沒有獲得以准許或指示的方式繳付,則在不抵觸該成文法則的條文下,裁判官可向該人發出傳票,傳召該人到一名裁判官席前,而如該人不遵照傳票規定到裁判官席前,則可發出手令將該人拘捕;或先行發出手令將該人拘捕。

 

故此,若乘客沒有繳付附加費,港鐵公司或民事法庭可執行該債務,而若果被告人經定罪後沒有繳交罰款則可招致更多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