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Q6. 綠色小巴乘客可否要求司機於非小巴站的地方停站?

不可。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2(1)條第33(1)條,除非按照有關服務的客運營業證所指明者,否則專綫服務,即一部或多部車輛根據客運營業證獲授權及受該證的條件所規限下,行走指明路綫的服務的公共小巴司機不得停車讓乘客上落。

 

故此,究竟綠色小巴司機可否在非小巴站的地方停站視乎在這些非小巴站的地方停站上落客是否在有關服務的客運營業證下所容許。

 

如果有關服務的客運營業證容許,綠色小巴乘客可要求司機於非小巴站的地方停站。

 

如果有關服務的客運營業證不容許,綠色小巴乘客則不得要求司機於非小巴站的地方停站。

 

然而,這限制並不延伸至紅色小巴。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3(2)(b)條,非專綫服務的公共小巴司機若果見到乘客要求或有意乘車的乘客示意,則可停車讓乘客上落。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2)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33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