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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媽媽可否用手抱著她8個月大的嬰兒而乘搭公共小巴?

可以。

 

在《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中並沒有條文禁止媽媽用手抱著她8個月大的嬰兒乘搭公共小巴。

 

最高載客量不計在內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374G)53(1)(a),就確定車輛可運載的人數而言,不足3歲的兒童不計算在內。故此,8個月大的嬰兒並不會計算在法定最高載客量內。

 

配戴安全帶的法律責任

 

然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374)2,乘客 (passenger)就車輛而言,指任何乘搭或乘坐車輛的人,但不包括該車輛的司機或指導員。故此,一個嬰兒可能符合「任何乘搭或乘坐車輛的人」的定義而被視為乘客。

 

一個嬰兒作為乘客亦須穩妥地繫穩安全帶(如有設置的話)至座位上。就法定定義而言,乘客的定義並沒有區分嬰兒、小童和成人。故此理論上,嬰兒作為乘搭或乘坐公共小巴的乘客,依然須要配戴安全帶。

 

實際來說,因為嬰兒的身型很小,嬰兒並未必能夠安全合適地繫上安全帶。由於法律並不要求人去做不可能的事,立法原意未必是嬰兒有責任配戴安全帶。

 

父母或照顧者對嬰兒的謹慎責任

 

實際來說,父母或照顧者容許嬰兒獨自坐在另一座位的情況是罕有的。故此,嬰兒配戴安全帶的問題未必成立。

 

根據普通法下的疏忽「概念」,父母對嬰兒負有謹慎責任,並且是被期望行使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以確保嬰兒在公共小巴上的安全。容許嬰兒獨自坐在座位上,而如果該座位的安全帶並不足以防止該嬰兒向前或其他方向傾倒,則可能構成疏忽。

 

故此,一個媽媽可用手抱著她8個月大的嬰兒而乘搭公共小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