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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一些汽車共享應用程式可以將想租一天車的人和有備用車的人配對起來,但需付費租用。在此安排下,私家車車主可以把車租給別人嗎? 車主和租車人有什麼潛在風險? 如果車主只是把車借給朋友而不向他收取費用,這有什麼不同嗎?

私家車車主可以把車租給別人嗎?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1)條:-

 

除本條例另有條文規定外,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就該人或該其他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對車輛的使用已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否則並不合法。

 

私家車車主只能在有為該人或該其他人使用該車輛時提供有效的保險單的情況下,才能將其汽車出租給其他人。

 承租私家車的司機,在沒有第三方保險單保障其免受第三方索賠的情況下,不得租用私家車。

 

出租汽車人在明知汽車的承租人可能沒有購買第三方保險的情況下,則可能干犯了在沒有保險的情況下“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

 

保險單的覆蓋範圍也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如果保險單只覆蓋私人用途而不是商業用途,則可能不包括以商業利益為目的的汽車租賃。

 

然而,一些汽車保單通常包含一項僅針對第三方風險將保險範圍擴大的條款,並適用於按訂單或經被保險人許可駕駛受保汽車的任何人。 如果原本的私家車保單有「准許駕駛人」的保險條款,則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均未必違反《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1)條

 

對車主和租車人的潛在風險: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1)條,車主和汽車承租人都可能因“使用”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 沒有有效的第三方汽車保險的汽車而需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 4(2)(a)條,如任何人違反《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行事,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任何人就本條所訂罪行被定罪,其持有或領取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須予取消(除非法庭因特別理由而認為適合另作命令),期間由法庭裁定,但由定罪之日起計不得少於12個月或多於3年。

 

對於租車人來說,在沒有第三方保險的情況下,任何第三方都可以直接向租車人索賠,而不是向保險人索賠。因此,租車人須承受法律責任風險。

 

如果車主只是把車借給朋友而不向他收取費用,這有什麼不同嗎?

 

不會。儘管汽車是免費借出,這並不能免除汽車司機或承租人/朋友確保該人或該其他人對車輛使用者持有有效保險單的負任。因此,不論車主是否免費借車,均須購買第三者保險,而任何不購買保險的行為均會違反《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