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 什麼類型的物品不能被帶上巴士?
以下類型的物品不能被帶上巴士:-
- 厭惡性物品:請參看《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4(3)(b)條。「令人反感」(offensive)被定義為冒犯高雅的標準或禮儀標準,亦違反禮貌規則,或與普遍爲人接受的社交規則相反,亦可是具傷害性的。任何冒犯的東西都可正確地稱爲令人反感;
- 《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所適用的物質或物品: 請參看《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4A(1)條,而該些物品是 —
- 爆炸品;
- 氣體;
- 易燃液體或易燃固體;
- 易於自燃的物質;
-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 氧化性物質;
- 有機過氧化物;
- 毒性物質;
- 傳染性物質;
- 放射性物料;
- 腐蝕性物質; 及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的規例下,本條例適用的任何物質、物料及物品。
- 未經牢固包裝的貨物:請參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 41(2)(b)條;
- 過大和/或過重的物品:除非巴士公司額外向乘客收費,巴士上的乘客不可攜帶總重量超逾5公斤和總體積超逾0.1立方米的一件或多件包裹,而該包裹或該等包裹不可予安全及方便攜帶:請參看《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