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Q10. 什麼類型的物品不能被帶上巴士?

以下類型的物品不能被帶上巴士:-

 

  1. 厭惡性物品請參看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4(3)(b)條。「令人反感」(offensive)被定義為冒犯高雅的標準或禮儀標準,亦違反禮貌規則,或與普遍爲人接受的社交規則相反,亦可是具傷害性的。任何冒犯的東西都可正確地稱爲令人反感;
  2. 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所適用的物質或物品請參看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4A(1)條,而該些物品是 —
  • 爆炸品;
  • 氣體;
  • 易燃液體或易燃固體;
  • 易於自燃的物質;
  •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 氧化性物質;
  • 有機過氧化物;
  • 毒性物質;
  • 傳染性物質;
  • 放射性物料;
  • 腐蝕性物質; 及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的規例下,本條例適用的任何物質、物料及物品。
  1. 未經牢固包裝的貨物請參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 41(2)(b)條
  2. 過大和/或過重的物品:除非巴士公司額外向乘客收費,巴士上的乘客不可攜帶總重量超逾5公斤和總體積超逾0.1立方米的一件或多件包裹,而該包裹或該等包裹不可予安全及方便攜帶:請參看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