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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在巴士上遺留失物應如何處理?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5條,任何人發現任何意外地留在任何巴士內的財物,須立即將該財物以其被該人發現時的狀態交予售票員,如該巴士沒有載有售票員,則交予司機;而該售票員或司機須按照本規例處理該財物。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 第16條

 

巴士司機搜查巴士的職責:

 

當某巴士的任何旅程終結,其售票員或司機(如沒有載有售票員)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須盡量立即搜查該巴士,以尋找任何意外地留在巴士內的財物。

 

失物處理:

 

巴士司機須盡快(無論如何亦須在12小時內)將該財物和將按照《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15條交予他的任何財物,以他獲得該財物的管有時該財物的狀態,交予有關的專營公司或該專營公司授權接收該等財物的該專營公司的僱員,而該僱員須就該等財物向售票員或司機(視屬何情況而定)發給收據。

 

失物歸還:

 

如在該財物被交予有關的專營公司或其妥為授權的僱員之前,有人認領該財物,而該人令售票員或司機信納他是該財物的擁有人,則在該人為此而向售票員或司機發給載有他的姓名地址的收據後,該財物即須交還該人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售票員或司機並須盡快將此事向該專營公司或其妥為授權的僱員報告,以及將認領人所發的收據及對該財物的描述給予該專營公司或其妥為授權的僱員。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25(1)和第25(2)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5條第16條的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