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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的士司機在農曆新年收取利是是否合法?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7(2)條,任何的士之登記車主或司機所收取之的士租用費,不得超過《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附表5指明的適當收費率,但從顧客收取利是並非司機所收取的士租用費,而是乘客自願給予額外的金錢給的士司機。

 

故此,士司機在農曆新年收取利是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