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 在公共小巴遺留失物應如何處理?
乘客拾獲的失物: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3條,任何人發現意外遺留在公共小巴的失物,須立即將失物以拾獲時的原狀交給該車司機或獲授權人,而該司機或獲授權人須按照本規例處理該失物。
查視有否失物: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4條,緊接公共小巴的每次行程或租用終止後,司機或獲授權人須小心查視車輛,以確定是否有任何失物意外遺留在內;如該車輛在終止行程或租用時未經該車司機或獲授權人查視,須隨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查視。
失物的處置: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5(1)條,拾獲遺留在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上之財物的任何司機或獲授權人,或任何獲交給該財物的人,須在6小時內將該財物以他拾獲或獲交給該財物時的原狀送交警署,並須據實說明拾得該財物的經過詳情:但如該財物在按上述規定送交警署前已被物主認領,而物主又能提供令人信納其為物主的證明,則該財物須隨即歸還物主,而不須送交警署。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5(2)條,任何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5(1)條送交警署的財物,須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 第40、41及43條處置。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2)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3、 54、 或55(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