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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定判刑

危險駕駛的法定判刑可以分為三個主要類別,分別涉及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在三個類別之下,判定「危險」的準則定義相同;但判刑則有所不同:

 

  • 危險駕駛—《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條
    • 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3年;
    • 經循簡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及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如屬再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條
    • 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10年;
    • 經循簡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2年;及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如屬再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A條
    • 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7年;
    • 經循簡易程序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2年;及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如屬再次被定罪,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