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險」 「危險」是一個很簡單的詞語,其意義應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對一名普通的駕駛者來說是危險的事,對一名一級方程式賽車手來說,可能未必是危險。為免存疑,《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6)條為「危險」一詞作出定義:在涉及危險駕駛時,乃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1. “dangerou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