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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駕駛

大部份交通罪行都和駕駛車輛有關。但到底何謂「駕駛」呢?「駕駛」一詞看似簡易明顯,但事實上,不少交通案件中的被告,均曾經就他們在案發時是否駕駛,提出爭議。試考慮以下情況:

 

  • 推動輛車並扭動軚盤
  • 純粹推動車輛而沒有扭動軚盤
  • 離開車輛,而任由車輛引擎繼續運行
  • 坐在引擎未啟動的車輛的駕駛座 
  • 放開車輛的手剎車掣,任由其自行下坡
  • 坐在被拖行中的車輛的駕駛座
  • 控制因交通擠塞而被困路中、動彈不得的車輛

上述的行為是否屬於「駕駛」呢?目前並沒有法律條文清楚界定何謂「駕駛」;也沒有固定的規則指明甚麼行為才算是「駕駛」。要決定上述情況是否「駕駛」,必須考慮事件中所有事實環境。

 

一般來說,構成「駕駛」的基本原則是:駕駛涉及駕駛者控制車輛的郁動,而一旦駕駛者刻意驅動車輛,就已經是駕駛。

 

以下例子或可顯示法庭詮釋「駕駛」一詞的取態:

 

  • 推動車輛並間中扭動軚盤並非駕駛。
  • 推動電單車並扭動其方向盤是駕駛。
  • 短暫離開引擎正在運行的車輛已構成駕駛,因為駕駛是一個連續性的行為。
  • 坐在已經關掉引擎(但引擎仍然溫暖)的車輛的駕駛座,可被確認為曾經駕駛。法庭曾基於此等證據,判定涉案人士無牌駕駛。
  • 涉案人士坐在停止不動的車輛的駕駛座(車輛引擎正在運行),他 / 她意外踩到油門,導致車輛前行,並非駕駛。 
  • 放開車輛的手剎車掣,任由其自行下坡,可構成駕駛。
  • 坐在被拖行中的車輛的駕駛座可構成駕駛。
  • 控制因交通擠塞而被困路中、動彈不得的車輛,仍屬駕駛。

(不過,法庭作出的每一個判決,皆因應個別案件的案情而定。上述例子不應被視為反映一般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