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進行呼氣測試的責任 有關作出檢查呼氣測試責任的主要法規,可見於《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B條。條例基本指明,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正在道路上駕駛、企圖在道路上駕駛、或掌管道路上車輛的人士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即屬犯罪。換句話說,不論是否發生交通意外,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已獲該條例授權,可隨機進行抽樣呼氣測試。 1. D先生在駕車時被警方截停,並被要求進行隨機抽樣呼氣測試。D先生剛參加完狂野派對,他清楚知道體內的酒精含量肯定超過法定限度。為逃避《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或39A條的刑責,他編了一個藉口拒絕接受呼氣測試:「喂,那些呼氣測試工具可能含有傳染病細菌,我可不願做這種測試」。D先生這個做法行得通嗎? 2. D女士在酒吧喝了幾杯後開車回家,途中被警方截停,並被要求進行隨機抽樣呼氣測試。D女士知道她不能拒絕做測試,但她故意在吹氣孔旁邊吹氣,而不是吹進氣孔內。D女士這個做法可行嗎?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a. Obligation to submit to a screening breath test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