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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先生在駕車時被警方截停,並被要求進行隨機抽樣呼氣測試。D先生剛參加完狂野派對,他清楚知道體內的酒精含量肯定超過法定限度。為逃避《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或39A條的刑責,他編了一個藉口拒絕接受呼氣測試:「喂,那些呼氣測試工具可能含有傳染病細菌,我可不願做這種測試」。D先生這個做法行得通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算「是」,也可以算「不是」。D先生的做法可能真的會使他避過被控酒後駕駛。不過,他同時亦違反了第39B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沒有提供呼氣樣本」,即屬犯罪。因此,除非D先生有醫生報告,證明他患有某種強迫症恐懼症,否則害怕受感染不足以構成合理辯解。事實上,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一罪的刑罰,與「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或「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這兩項罪行的刑罰相比,是相同 /甚至更重。因此,駕駛者拒絕接受呼氣測試,根本毫無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第39B(5)條,警務人員「向任何人要求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時,須警告該人沒有提供該樣本可遭檢控」。因此,若警務人員當時沒有發出這項警告,根據第39B條作出的檢控,便會因而失效。

 

拒絕提供樣本,當然已等於沒有提供。但「沒有」一詞並不單純指拒絕。根據第39B(10)條,駕駛者提供的樣本必須「足以使該測試得以進行;及其提供的方式能達到使該測試之目的而令人滿意」,否則即屬沒有提供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