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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進行藥物測試的責任

 

呼氣測試的作用是用來測知駕駛者身體內是否含有酒精。至於藥物方面,警務人員亦擁有類似的權力,要求駕駛者進行藥物測試。不過,相關的法規比較繁複。以下就嘗試看看有關的細節。

 

如果一名警務人員有合理原因懷疑某人:   

  • 曾在其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或曾在受任何藥物影響時,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M(2)(a)條);或
  • 曾在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且在該汽車移動時,該人已犯了交通罪行(《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M(2)(b)條);或
  • 正在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一輛在道路上曾發生意外的汽車(《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M(3)條)

 

則該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進行一項或多於以下一項的初步藥物測試:   

  • 識認藥物影響測試;或
  • 損害測試。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M(1)條)

 

識認藥物影響測試可在任何地方進行;損害測試則必須在警署進行(《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M(7)及39M(8)條)。

 

雖然任何警務人員均可要求公眾人士進行初步藥物測試,但只有已獲授權的警務人員才可以進行該等測試(《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T(5)條)。

 

而假如已獲授權的警務人員已對某人進行識認藥物影響測試後,並不認為該人正受藥物影響,則該人無需接受損害測試(《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M(4)條)。

 

而警務人員在要求某人進行初步藥物測試時,必須警告該人,如沒有接受測試,可遭檢控(《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M(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