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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罰款及監禁

有關觸犯《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以下各條:

  • 第39條(即在酒類影響下駕駛汽車),
  • 第39A條(即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
  • 第39B條(即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作測試),
  • 第39C條(即沒有提供樣本以作酒精分析),
  • 第39J條(即在指明毒品的影響下沒有妥當控制而駕駛汽車),
  • 第39K條(即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
  • 第39L條(即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的影響下沒有妥當控制而駕駛汽車),
  • 第39O條(即沒有接受初步藥物測試),及
  • 第39S條(即沒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或沒有給予同意提供樣本作藥物測試)

其罰款及監禁方面的罰則,大致上是相同的,即:

  • 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者,可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年
  • 經循簡易程序被定罪者,如屬初犯,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屬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者,則可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不過,沒有按要求進行識認藥物影響測試的刑罰,相對較溫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第39O(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