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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與騎踏單車有關

單車或三輪車基本上享有和汽車一樣的使用道路的權利。同樣地,單車或三輪車使用者在使用道路時也有適當相應的責任,並須遵守一切交通規則(例如遵守所有交通標誌、交通燈號及道路標記),猶如他/她是在駕駛汽車一樣。有關騎踏單車或三輪車的主要罪行包括:

 

(a)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5條 提及有關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再犯者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

 

(b)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6條 提及有關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其最高罰則為500元。

 

(c)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7條 提及有關在受到酒類或藥物影響下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再犯者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

 

(d)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香港法例第374A章)第87條規定:每輛單車/三輪車須配備至少一個有效並能適當運作的制動系統。違反此條,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e)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香港法例第374A章)第88條規定:每輛單車/三輪車必須裝配一個能就其駛近或出現而發出充分警報的鐘。違反此條,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f)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51條述明: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不得運載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須至少用一隻手握着手柄;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除非他在車頭展示一盞白燈及在車尾展示一盞紅燈。違反此51條,可處罰款2,000元。

 

(g)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8)條亦指出,任何人如「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大家很容易察覺,似乎並沒有「危險騎踏單車」或「危險騎踏單車引致他人死亡」的罪名,猶如騎踏單車這個行為不可能屬於危險;也不可能引致死亡一樣。事實當然並非如此。單憑常識,已知單車也可以是極其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