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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A瘋狂地騎著單車,結果和同樣騎著單車的B相撞。B受到重傷,最終死亡。控方可以依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起訴A嗎?

控方當然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5條 (有關魯莽騎踏單車)或第46條(有關不小心騎踏單車)對A提出檢控。視乎已有的證據,控方還可以考慮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3條 「因狂亂駕駛而傷人」的罪行,對A提出更嚴重的檢控;該條指「任何人在控制任何種類的車輛時胡亂駕駛、狂亂駕駛、賽車或作出其他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故意疏忽,因而造成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害,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受害者B因這次事故死亡,因此控方也可以考慮更嚴重的控罪:誤殺。有關誤殺罪的詳細分析並不屬於這裡的討論範圍。在此僅指出,誤殺一般乃指因非法的行為或罔顧生命的疏忽而造成意外死亡。干犯誤殺罪可被判終身監禁。在本案中,控方自當研究既有的證據,以確定A在案發時騎踏單車的方式,以便以合適的控罪控告A。